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02-18 来源: 浏览:
一、出台背景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今年6月2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1380元、1260元,对应调整为1780元、1650元、155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7元、14.4元、13.2元,对应调整为18.7元、17.4元、16.3元,同时要求各市(州)从省政府发布的三档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标准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于7月13日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7元和17.4元。
二、目的意义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有效应对消费物价上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提振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培育消费新亮点与拉动内需,促进生产都具有积极作用。
三、主要内容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规定,从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两档,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8.7元和17.4元两档。其中,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等14个区、县执行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每小时18.7元的标准;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8个县(市)执行每1650元(每日75.86元)、每小时17.4元的标准。
四、其他
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今年6月2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1380元、1260元,对应调整为1780元、1650元、155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7元、14.4元、13.2元,对应调整为18.7元、17.4元、16.3元,同时要求各市(州)从省政府发布的三档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标准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于7月13日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7元和17.4元。
二、目的意义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有效应对消费物价上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提振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培育消费新亮点与拉动内需,促进生产都具有积极作用。
三、主要内容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规定,从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两档,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8.7元和17.4元两档。其中,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等14个区、县执行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每小时18.7元的标准;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8个县(市)执行每1650元(每日75.86元)、每小时17.4元的标准。
四、其他
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