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 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四)

2020-02-20 来源: 浏览:

     (接上文)
       七、延长社保申报缴费期,申请缓交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最晚不得超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加收滞纳金、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的权益。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一、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及成都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关于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的,可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的规定,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最晚不得超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加收滞纳金、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的权益。
     (二)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各社保局(处、中心)按月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一、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办理情况应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及成都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各社保局(处、中心)按月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各区(市)县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情况按月报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各社保局(处、中心)按月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成都市特别规定
      1、根据成都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7月底。延缴期间,企业职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延长缴费期间,如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企业和经营主体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和经营主体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延长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发,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
       2、根据成都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企业和经营主体补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从2019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费和从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医疗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八、特别说明事项:
      1、上述工资是否含奖金、提成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除外),现有规定不明确。笔者个人认为:劳动者毕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奖金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奖金应不属于该工资范畴;提成工资一般情况下是以业绩或其他等同于业绩数据来计算的,因劳动者没有实际劳动,没有业绩等计算基数,该提成工资也应不属于该工资范畴;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的福利待遇,因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也应不属于该工资范畴。
      2、本文主要针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员工,其他地区需要结合该地区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理。
      3、本文但愿能够给读者提供到相应的法律支持与帮助,但由于收集资料的局限性、时间紧迫性及理解的局限性,本文不可避免具有不妥之处或谬误,笔者愿意与大家进一步分享与探讨。

      附件: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6、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2号】
      7、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
   (全文结束)

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
主要撰稿人:刘洋
修订人:董洪麟  
编辑:刘宇航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