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 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三)

2020-02-19 来源: 浏览:

     (接上文)
       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该类员工,公司应当及时的有效的送达返岗的通知,并做好劝导工作,做好送达的证据保全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工作人员及时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有关于企业旷工多少天即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且有证据证明该制度已经明确告知企业全体员工并实际实施,则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已经废止,故只能参照适用)第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连续旷工15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做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送达的证据保全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
     (未完待续)

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
主要撰稿人:刘洋
修订人:董洪麟  
编辑:刘宇航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