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致使合同难以正常履行的 应对策略(二)

2020-03-06 来源: 浏览:
     
      (接上文)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一)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二)造成的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是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发生情势变更的合同是可以履行的,只是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一方明显有利,一方明显受损,显失公平。
      (三)法律效果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只要当事人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通知防止损害扩大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且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情势变更现在还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只是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其适用。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分担,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可预见性和可避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或环境发生异常变动,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五)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不仅可适用于合同责任,还可适用于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情势变更一般仅适用于合同责任领域; 
      (六)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七)行使条件不同:
       1、不可抗力需及时通知对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减轻对方的损失;情势变更不是必须通知对方,但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或解除合同应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96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从解约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方有异议需要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提出(或未约定异议期间时,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对该等异议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异议期间起诉,则解除发生效力而不论当事人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异议期间起诉,当事人解除理由成立,合同自通知送达解除;如果当事人解除理由不成立则构成违约解除,合同继续履行且应承担赔偿责任。还有部分法院认为如果解除理由不成立,即使错过异议期,也不发生解除效力。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时间,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对于情势变更,其解除不适用通知和异议期制度,而是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确认解除为准,解除的日期也是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日期为准。
        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联系
      (一)从现有对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研究文献来看,不可抗力中的社会现象(即人为障碍,如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做出的征收、征用、行政决定或颁布的政策、措施等政府行为,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事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情势变更的原因或与情势变更的情形发生重叠。因此,对于该部分情形,建议优先适用不可抗力,争取法定免责。具体个案,相信裁决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说理的合理性,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
      (二)司法实践中,裁决机构并不禁止在同一个案件中分别提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来要求免责或风险分担,但情势变更的适用,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裁决机构才能审查。
       (未完待续)
 
主要撰稿人:童友松
                               修订人:董洪麟
编辑:刘宇航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