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致使合同难以正常履行的 应对策略(三)

2020-03-08 来源: 浏览:
     
      (接上文)
       五、“新冠”疫情及各级政府为此所采取的措施构成不可抗力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针对新冠疫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事实上,各地均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措施。各级政府对新冠疫情所采取的措施与非典相比,均是有过而无不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五款“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的规定,结合前述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认定的分析,本次“新冠”疫情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对于“新冠”疫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在2020年2月10日发言指出“当前我国发生的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如延期复工、复工备案、人员隔离、交通管制等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做出的《关于涉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也确认“新冠”疫情按照《民法总则》180条和合同法117条规定处理。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冠”疫情及各级政府为此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尚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但从现有情况来看,应该无悬念。
      (二)如上所述,虽然“新冠”疫情及各级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不是所有因本次疫情遭受影响的合同履行,均可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结论是否定的,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也就是,有些是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有些却要以情势变更主张风险合理分担。
      (未完待续)
 
主要撰稿人:童友松
                                修订人:董洪麟
                                  编辑:刘宇航
202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