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否是可以成为一门生意
2024-03-22 来源: 浏览:
(一)飞来横祸 主动出击
202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一个北京朋友告知我合作伙伴,说她被“打假”了,想委托我们处理一下。这个事情最后辗转到我这儿。我给她打电话问询具体情况。开玩笑说,如果你卖的是假货,被打假很正常啊!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是国家的基本方针。她说,真相不是这样的,是职业打假人牟取暴利的手段。顿时,我觉得问题可能还真不是我想的这么简单。我说,那你说说具体情况。
她说,去年夏天,她们公司在云南普洱收购了一点鲜铁皮石斛。空运至南昌一个大型超市销售。一个人买了0.3公斤左右,大概400块钱,刚买完就说结算价签上标注有问题:没有标注每日食用量与不适宜的人群。拿着找生鲜部经理,要求10倍大概4000元的赔偿并要求退款。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当然不会退货,更不不会10倍赔偿。接着,他就投诉到当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了解,没有接受他的要求。又投诉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没有接受他的要求。现在起诉到省外的一个区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400多元,还要求10倍赔偿4000多元。
你说,就这么点事,被折腾得够呛,冤不冤?看这个架势,对方是不达目的不罢休了。我说,你不着急,你将现有的资料传给我看看,看是否有破解之道。毕竟,这几年我们团队办理了上百件打假案件,不是也没有让打假者得逞嘛!
(二)案小事大 反复磋商
随后,我的助理通过微信,收到了北京朋友发送的相关文件。转发给我一看,原来真的被起诉了。有法院送达起诉超市的起诉状、购货小票、结算价签等等。我查看了职业打假者提交的诉状,诉讼请求:一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0多元;二是判决被告退还购物款400多元;三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某日购买鲜铁皮石斛,消费400多元,购买后发现没有标注每日食用量、不适宜人群,该商品是食药同源商品,按照国家规定应标注而没有标注,构成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148条规定,请求10倍赔偿。看完收到的文件,我打电话给北京朋友。我说,你这个有点难办!她问我,为啥?我说,对方起诉加起来才4000多元,诉讼标的金额太小了。如果你要委托律师来处理,而且还要到外地出差,律师费、差旅费等花销下来,比4000多元要高出很多,划不来。
她说,你说得对!要不你优惠点?说实在的,这个不是费用多还是少的问题。他是职业打假者,如果我委曲求全给了他4000多元,他会得寸进尺。你不知道他还买了多少,将来的麻烦肯定是没完没了。赔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甚至是有第N次。你说,要赔他多少钱才是个头?对我来说,就不要给他这个机会,只有打得一拳开,才能免得百拳来。我愿意把这个钱交律师费、付差旅费,我都不赔他。至少我可以赌一把,以绝后患。我说,看来你是铁了心要打这场官司?如果是这样,我就好好琢磨一下。
她说,其实你说的律师费,我在找你之前就考虑过了。知道你案件收费不便宜。从你们前面办理案件来看,只要你愿意接案,至少我很省心,很放心。如果你认为一点把握都没有的案件,你是不会接的。最多是给我提出如何减损的方案,让我们自己实施。知道你爱惜自己名声,不会为了钱,什么案子都接。如果你是什么案子都接的律师,说明你不在乎输赢,只知道挣钱,我就不会来找你了。
之前的案子,只要按照你们的要求去办理,都实现了最初的目标,我觉得这就够了。你把代理合同发给我,我安排人签署。我说,好吧!但愿这次合作成功,不辱使命!争取给你一个好的结果。不管怎样,我还是要对得住这么多年咱们的合作。
(三)时间紧迫 程序优先
既然接受了朋友委托,我只有想尽一切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
说实在的,在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铁皮石斛究竟长什么样?就如我们团队,前些年打了几十个松茸官司,至今我对松茸的模样,都模糊不清。进一步说,铁石斛是否有质量标准?出售时是否应标注、如何标注?现有标注是否有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毫无头绪,想想都头大。没有办法,既然接手了,不管这个产品或这个领域我熟悉或不熟悉,都要努力将其做到最好。于是,我建立了两个微信群:一个是当事人微信群,便于接下来工作过程中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另一个是律师工作群,便于内部及时交换信息。将需要参加这个案件的律师及律师助理拉入这两个群中。工作没有开展,架势还是要摆开。
作为律师,既是诉讼程序的参与者,也是诉讼程序的推动者。了解案件现有进程,对现有程序进行判断,对未来程序进行预见,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作为被告的案件,放在首位的是先了解现有诉讼程序进展到了哪一步,接下来要进入什么程序。于是,我发出了第一个指令:请助理将管辖异议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等重要程序节点放入工作日志备忘录。做一个案件日程列表,这既能够提醒自己各个时间点应当完成什么工作,也能够通过它掌握全局,特别是多人参与的案件更是如此。
就如前面描述一样,我对铁皮石斛知之甚少,需要做大量研究工作。既有对产品本身的研究、对收购及销售流程的研究,也有相关标准、法律、案例的研究。需要大把时间。如果有充足的时间,将能够对案件的每个方向都有一个把握。如果没有充足的时间,就只能抓住核心与关键了。于是,我发出了第二条指令:请求协办律师与被告沟通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助理,草拟延期举证申请。毕竟春节马上就来临,无论如何,无法在其规定的七天举证期内完成举证。
经过反复的交涉与沟通,结果仍然不够理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出于自身利益及当地司法环境的考虑,不同意提出。同时被告知,当地出现过对提出管辖异议罚款的极端事件。被告的顾虑及担忧,还是情有可原的。剩下的只有一条路,就是先申请延期举证。最后,直到腊月二十九日,才将该案处理告一个段落。
(四)扭转乾坤 定性产品
时光荏苒,转眼春节即将结束。在正月初六这天,开始了打假案的庭前准备工作,开始了我2024年律师生涯的征程。我对协办律师、律师助理在大年三十前上传至NAS共享系统的文件进行了阅读。阅读后发现他们的核心是放在收集、阅读法律文书裁判网上有关铁皮石斛的案例之上,对于铁皮石斛本身的属性、质量标准等均没有涉及。尤其是这个打假案本身的特殊之处,缺乏分析、研究与判断。我顿时感到前期的研究方向也许出了问题,需要改弦易辙,立即回到最基本、最关键的问题上。
于是,我发布了第三条指令:请协办律师、律师助理尽快明确争议产品究竟属于食品、中药材,还是属于食用农产品,甚至是农产品?
产品性质不同,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天壤之别。如果是食品,要适用食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如果是食用农产品,只有其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对农业投入品这四个方面适用食品质量安全法,其余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果是中药材,要适用药品管理法;如果是农产品,则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另外,不同的法律对产品的质量,尤其是对涉及本案争议的标注内容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经过大家多日的查找、思考及对相关案例的研究、论证,我们终于达成共识:
铁皮石斛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定性为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确定包装标注内容。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2024年3月5日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