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程序操作实务的分享(二)

2019-06-05 来源: 浏览:

---作者:刘洋

一、关于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惩罚措施中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条件及操作。
 
  限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 限制出境
相同点 均是执行惩罚措施
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的规定(试行)
  一、对有下列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其出境:  
    (一)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按照人民法院财产申报通知书的规定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的;
 (二)不如实申报被执行期间新获得财产、收益的;
 (三)转移被执行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应当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的;
 (四)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且又不能提供财产担保、交付相应数量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拒不执行、严重妨碍执行行为的。
被限制的主体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被执行人(并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只是在公布信息的时候,需要公布失信信息时会公布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公司失信,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会被列入限高)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
期限 无期限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无期限+2年+3至5年三种情况。
30天,最多五年!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控制期限限于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
解除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由于通常时间较短,暂无规定!
作用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对其征信等造成严重的影响,限制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限制其携款潜逃
法院操作 基本申请了都会采取措施 在被执行人拒绝到法院的情况下,一般会采取该措施,但是相对谨慎 实践中一般是在1年内,但是根据和锦江法院沟通这边法官告知的是一般是3个月,而且需要报省高院,最后还要交付公安执行,非常麻烦,一般情况下就未操作。
 
律师操作:在申请执行时,就让当事人写好三类申请,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情况递交法院要求进行相应的执行惩戒。
限制出境的其他规定:
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二、关于拍卖指导价的确认问题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议价:双方商议,且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比如有参与分配人),同时法院会要求审查一下同位置网络上的价格。
       定向询价:基本不具有操作性;
       网络询价:现在正在完善;
       委托评估:委托技术部门进行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其他方式:大数据确定房屋价格,正在完善。
       实务操作:现在尽量能够找到被执行人进行议价!提高效率!定价原则,第一拍尽量略低于市场价;第二拍根据房屋处置的可能性大小确定降价幅度。
       三、拍卖与变卖的区别;
       二拍流拍价是变卖的起拍价。关于变卖和拍卖的区别,拍卖只有在一天和延时时间内进行,而变卖周期更长,而且在公示期随时可能成交。
       四、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债的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实践中的解决方案:以执行该案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启动重新的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