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几经波折,律师为公司排忧解难

2019-06-05 来源: 浏览:
 
                                                   ---作者:赵岳新
案情简述: 
       2005年7月12日,张某(1980年)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做了约定,签订时间3年。2008年7月18日续签了劳动合同,2009年5月18日张某(1980年)与某投资公司就离职手续做了友好协商,并办理了相关费用的结算。2010年3月18日,张某(1980年)的同胞兄弟张某(1982年)向都江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资格无法查清终止审理,张某(1982年)不服此裁定,于是就劳动报酬等事宜起诉某投资公司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经历了一审、二审、四川省高院再审,张某(1982年)申请向原审法院撤诉,原审法院准予撤诉。
 
争议焦点:

       1.张某(1982年)是否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张某(1982年)是否与某投资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张某(1982年)在此案中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代理思路:

       1. 张某(1982年)是否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确认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人为张某(1980年),不是张某(1982年)。因张某(1980年)在《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书》上手写签名均为张某(1980年),并由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载明确实为张某(1980年)本人书写,且在庭审现场出示了身份证原件予以证实。尽管出庭的张某自称为82年张某,但实际出庭却是80年张某,书写签名以正视听,混淆视听并没有蒙蔽律师的眼睛。
       2.张某(1982年)是否与某投资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确认张某(1982年)与某投资公司并没有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约定由某投资公司聘用张某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某项目的修建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薪资。满足聘用合同的条件之一是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建筑工程师职称。80张某在攻读某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时,学籍档案上显示其有一弟弟82张某,后此82弟弟改名与哥哥同名,之后80张某取得了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了工程师职称。82张某为中专毕业,没有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也没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不符合聘用合同中关于工程师或者负责人的要求,无法满足对工程项目的要求。另外在领取薪资方面,提供给某投资公司的工资卡号,户名为80年张某,同时80年张某以其配偶、子女、自己的名义领取了相应工资,这恰好表明82年张某与某投资公司并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设想一下,自己劳动让他人领工资,于社会常理不符。
       3.张某(1982年)在此案中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过往的事实无法改变,律师做的,是尽量还原当时的发生之事,纷繁复杂的证据中,律师沉着应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办案经验为案件“保驾护航”:张某(1982年)并不是此案中的适格原告。原因是无论基于双方的劳动合同、薪资领取,还是有关的证人证言,亦或是从有关部门查询到的信息,都足以表明80张某与此纠纷密切相关,庭审现场自称的82张某,在此案中并无诉讼主体资格,后来经过律师的缜密思考并结合相应的证据判断,庭审中打着82张某名义进行诉讼的,其实是80张某。
 
案件结果:

       该案经一审、二审、四川省高院再审均支持了我所律师的合法合理的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再审时82张某申请撤诉。
 
案件总结:

       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确认劳动争议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一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去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以免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不服仲裁的结果可另寻法院途径解决。
       二、起诉时应该满足起诉条件,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是律师处理案件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往往是代理案件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但是该问题却是最重要的问题。当法院未能查清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则很可能酝成冤假错案;当作为原告时,如果主体不适格导致的结果是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是被法院驳回起诉;当作为被告时,无论是能够证明原告不适格、还是被告不适格,均能够高效的赢得诉讼的胜利。而在判断主体是否适格时,不但要对相关的主体信息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更应当核对相关证据(比如签署的劳动合同等实际履行的证据),以判断主体是否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