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施保全,促和解

2019-06-05 来源: 浏览:
 
---作者:李朝锐
 

案情简述
       2013年1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2015年11月3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尚有32742768.9元的工程款未支付,本所受甲公司的委托,于2016年4月26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是否成立,涉案工程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

代理思路:

       1 、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全面的信息,主要是看合同对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
       2、组织相应的证据,主要是双方之间的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收集整理后立即进行起诉。
       3、立案后,全面查询了乙的财产线索,主要是其名下可售房屋、银行账户。
       4、与当事人进行财产线索的分析,确定了保全的方案后,第一时间对乙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
       5、由于保全方式得当,乙感受到了压力,愿意主动调解。本所律师参与案件谈判调解工作,起草和解协议,核查调解笔录和调解书的内容,协助委托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

       调解内容详见《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协议的达成,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案件总结:

       1、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专业事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律师全面的审核案件事实,阅读案件材料。律师的工作需要委托人单位实际经办人的大力支持和协助。
       2、在起诉的之前,需要充分论证材料是否齐全,按照全案诉讼的思路进行起诉材料的准备。
       3、立案后,应当立即进入诉讼保全的程序,及时的查询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息,并对取得的财产线索进行分析,确认最终保全提交的方案。
       4、在法律关系上,业主方(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地位法律上平等。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业主方更为强势,本案最终能够达成和解,是因为在保全的时候经过了本所律师和委托人的充分论证,查封到了关键的财产,进而向对方施加了压力,乙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知识点分享

       1、 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当然最为重要的就是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
       2、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Prior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