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

2020-02-17 来源: 浏览:
 
   
敬启者: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启动了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020年1月25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6号)。由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与每个企业及员工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也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问题。
笔者收集、整理了截止2020年2月12日止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省、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愿意分享如下观点:
        一、 隔离期间及隔离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一)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劳动支付被隔离员工的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六)项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项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的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隔离的员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工资标准为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对于具体的标准,因法律或相应政府文件暂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有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考虑按劳动者隔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二)、隔离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期间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的薪酬制度支付病假工资但不能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薪酬制度规定,也无具体约定的,该期间的工资标准可以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六)项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项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隔离期结束后,对按医嘱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间,企业可按照本单位的薪酬制度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隔离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期间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的薪酬制度支付病假工资,但不能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薪酬制度规定,也无具体约定的,该期间的工资标准可以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注:根据成都市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等14个区、县执行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每小时18.7元的标准;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8个县(市)执行每1650元(每日75.86元)、每小时17.4元的标准】。
       二、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并通知复工,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岗的,优先适用休假,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四)项“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项“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被依法隔离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医疗期的除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或一定比例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规定,因疫情原因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协商确定,但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每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用人单位与员工可协商确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项“支持协商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与员工可协商确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70%。
      (未完待续)


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
主要撰稿人:刘洋
修订人:董洪麟  
编辑:刘宇航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