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二)

2020-02-18 来源: 浏览:
     (接上文)
       四、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用工方式(如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特殊工时),根据具体用工方式协商薪酬及具体支付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成都市援企稳岗相关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五)项“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项“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成都市援企稳岗相关政策”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工资待遇,此种情况,并无最低协商工资标准的限制。
       五、2020年春节,法定假期(2020年1月25日—27日)期间,加班的应按照本人工资300%支付,其余时间(含延长假期)不能补休的,按照本人工资200%支付。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项“春节法定假期期间(2020年1月25日—27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期间(2020年1月25日—27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未完待续)

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
主要撰稿人:刘洋
修订人:董洪麟  
编辑:刘宇航
2020年2月14日